2月13日消息,私家车与网约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发生碰撞后,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日前,山东高院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指引。
据了解,2025年10月,李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作为网约车驾驶员的李某,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维修八天,要求张某承担停运损失费用。由于双方对停运损失金额存在分歧,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八天共计3000余元。
张某辩称,虽然认可停运损失的事实,但对具体金额不予认同。
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中李某驾驶的涉事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张某作为全责方,其行为存在过错。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停运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李某主张停运损失为3200元,张某虽对维修时长8天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李某提供了车辆维修时间为8天的相关证据,法院予以采信。
李某主张按每日400元计算停运损失,并提交了2025年4月至6月及10月事故发生前的运营流水记录。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李某的停运损失应参照2024年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1280元作为计算标准更为合理。经核算,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的停运损失为2600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停运损失26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