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唐先生支付了二十二万五千元,购入了一辆展车。车辆交付的次日,他便发现车顶的全景天幕玻璃夹层出现了局部变形与细微裂纹。
尽管车辆存在这一瑕疵,出于对车辆质量的担忧,唐先生还是委托了具备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相关部件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报告指出,该车天窗玻璃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且密封胶条的安装工艺也未达到整车厂原厂规范要求。
基于此,唐先生认为销售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瞒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购车合同、返还全部购车款二十二万五千元,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三倍赔偿六十七万五千元,合计索赔九十万元。
销售方则辩称,该车具备出厂合格证明,交付前已完成售前检测,当时未检出任何异常;同时,唐先生在购车时已明确知晓此车为展厅展示用车,销售方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此外,唐先生在发现问题后仍继续办理上牌并实际使用车辆,表明该瑕疵并未实质性影响其购车意愿与使用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方主观上无欺诈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足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天窗玻璃所涉瑕疵属局部性、可修复缺陷,未导致车辆丧失基本使用功能,亦不构成法定退车情形。综合考虑瑕疵性质、影响程度及消费者合理期待,法院酌定销售方赔偿唐先生经济损失二万元,对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展车时应强化验车意识,提车前务必细致查验关键部件状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固定证据、理性维权,避免因后续使用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