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滨州市发布的一则消息引发关注。滨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宗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李某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径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在其运营的百家号上连续三日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对两家原告公司作出共计三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本案的两位原告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品牌在电商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李某是百家号“地某”账号的运营者,该账号被平台认证为电商推广号,拥有数万粉丝,主要通过商业推广及带货等方式实现盈利。
2024年12月30日,李某使用“文心一言”应用生成了一篇题为《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文章声称“阿里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子公司”,是其“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布局”。随后,李某自行添加了带有“阿里巴巴”标识的配图,并将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百家号上。值得注意的是,李某仅在账号后台标注了“AI生成”,并未在文章前端进行显著提示,导致相关公众无法知悉内容来源的特殊性。
实际上,文中所涉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并无任何关联。阿里巴巴方面认为,文章含有严重失实信息,极易误导公众,损害其商业信誉与竞争优势,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正式立案受理。
在法庭上,李某辩称涉案文章完全由AI生成,自己未作修改,且在后台标注了“由文心大模型4.0生成”,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他还主张,自己运营自媒体账号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与阿里巴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运营的账号从事商业推广活动,以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为目的,应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其通过发布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的行为,与阿里巴巴公司在争夺网络注意力资源方面存在竞争关系。
对于文章内容,法院指出,虽然该文由AI生成,但李某作为内容发布者与传播者,应对其真实性负有基本的审核义务。文中关于两家公司股权关联的核心事实,通过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即可轻易核实,但李某未进行任何核实便直接发布。此外,其添加“阿里巴巴”品牌标识配图的行为,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误导性,而其辩称的“AI生成”标注仅存在于后台,文章前端并无任何显著提示,不足以让公众知晓并警惕内容的可靠性。
法院认定,李某以增粉引流、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发布文章,在明知内容源于AI、可能存在失实的情况下,却未尽到与其能力相符的审核与显著提示义务,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该虚假信息的传播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原告知名度、被告过错、行为后果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本案审判长倪晓花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是辅助工具,内容的使用者和传播者,尤其是像本案被告这样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媒体运营者,不能以“内容系AI生成”作为免除责任的“挡箭牌”。同时,她也提醒:“在‘AI幻觉’现象难以完全避免的当下,使用者必须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向公众传播AI生成内容时,必须依法履行显著标识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据悉,该案系浙江省首例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君指出:“当前技术条件难以完全避免‘AI幻觉’,这一判决适时和恰当地确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信息错误而导致的侵权损害的司法裁量标准,为自媒体内容提供者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了清晰和准确的司法指引。”
本案也为AI时代的内容创作与传播,划定了一条明确的法律红线。业内人士指出:技术可以生成内容,但无法生成免责理由,作为内容的最终“把关人”,发布者始终需要把牢审核与显著标识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