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起因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幻觉”而引发的侵权纠纷。该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梁某提出的由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999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基本经过如下:
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由某科技公司依托其自主研发的大语言模型打造,提供文本生成与信息检索等服务。2025年3月,梁某阅读并接受相关用户协议后完成注册,正式启用该应用。同年6月29日,梁某在应用中输入提示词,咨询某高校招生及校区设置等相关信息,系统随即输出了关于该校某一校区的错误内容。梁某当场指出该信息有误并提出质疑,但该应用仍坚称该校区真实存在,并进一步提供所谓“补救方案”,甚至自动生成“如生成内容失实,愿向用户赔付10万元”的表述。随后,梁某将从该校游戏获取的权威招生简章提交至对话界面,应用才确认此前输出存在偏差,并建议梁某前往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梁某主张,该应用输出虚假信息致其产生误判,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AI所作“赔偿承诺”应视为服务提供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诉请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9999元。
某科技公司则答辩称:AI生成内容属算法自主输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能力;公司在产品设计、风险提示及内容审核等方面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故不构成侵权责任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工智能系统本身不具备民事主体地位,依法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发出者、传达者、代理人或代表人。本案中AI自行生成的所谓“赔偿承诺”,不能认定为被告公司的意思表示,理由包括:
- 首先,现行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不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无法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 其次,被告并未主动利用该AI模型对外作出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亦未授权其代为承诺;
- 再者,依据通常社会认知与交易惯例,普通用户难以对AI随机生成的措辞形成合理信赖;
- 最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曾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明愿受AI生成内容之约束。
据此,该“承诺”不具备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认定被告在涉案场景中不存在主观过错,亦未实施足以导致原告权益受损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