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消息,有媒体报道,安徽一家企业在年会上邀请某位歌手现场演唱了一首歌曲,但该歌手及年会主办方均未获得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亦未支付任何报酬。
最终,拥有涉案歌曲著作权的公司将歌手与主办方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办企业及表演者均未就涉案歌曲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年会活动虽未收取门票费用,但通过媒体进行现场直播,累计观看人次超过400万,客观上起到了对企业进行商业推广的作用。
因此,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表演者及作品的知名度,判决年会主办企业与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近年来,各地音乐产业蓬勃发展,音乐节、演唱会等演出活动如火如荼。歌手的现场表演是活动的核心,其所演唱歌曲的版权问题尤为重要。
业内人士提醒,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则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