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人民法院报发布了一则于11月28日公布的典型案例。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认定某店铺以低价转售某音乐平台VIP会员权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商家赔偿音乐平台经营主体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根据报道披露,该音乐平台的经营主体为甲公司,拥有“网某云音乐”“黑胶VIP”等商标专用权,同时还享有平台内大量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平台公布的收费标准,其“VIP年卡”连续包年定价为178元/年,而《某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中也明确约定,若用户将VIP账号以出租、出借、出售等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平台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终止该会员的服务。
2025年2月21日,甲公司在某App商城搜索时发现,一家名为“某生活娱乐店”的店铺正在以67.8元的低价销售自家平台的“VIP年卡”,该价格仅为官方定价的三成多。根据该店铺多个链接的销量显示,“某生活娱乐店”已累计售出超过一万个平台的“VIP年卡”。
调查显示,该店铺所售的某音乐平台VIP年卡权益,并非通过官方授权渠道获取,而是源自某购物平台“88VIP”会员的附赠权益——店铺先批量采购“88VIP”权益包,从中拆分出附赠的音乐会员,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售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而该购物平台《88VIP服务协议》中也同样规定:“88VIP服务及相关会员权益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售”。
甲公司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生活娱乐店”的经营者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乙公司辩称,其所售会员资源来源于“正规网络渠道”,既未伪造会员身份,也未牟取暴利,仅属于“中间商赚取合理差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乙公司理应知晓某音乐平台以会员费为核心盈利模式的经营方式。涉案店铺以67.8元的低价销售平台VIP年卡,远低于官方178元的定价,该行为会直接吸引原本计划通过官方渠道购买会员的消费者,导致该音乐平台会员销量减少,进而造成平台会员收入、用户流量等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被告与原告在虚拟权益销售市场中存在明确的利益竞争关系。同时,被告也应当注意到《某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与《88VIP服务协议》中关于“会员权益不得转售”的明确限制。即便在此前提下,被告仍刻意收集“88VIP”附赠权益并进行规模化转售,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其辩称理由难以成立。
从平台自主经营的角度看,原告通过协议限制会员权益转售,是基于其对虚拟权益使用范围的合理管控,也是维护自身商业模式和市场定价体系的重要手段。而被告的转售行为,不仅突破了两个平台协议的限制,还擅自改变了虚拟权益的使用主体和范围,实质上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看,被告在宣传中仅使用“某音乐平台VIP年卡”等表述,未明确说明其会员权益实际源自“88VIP”拆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店铺与音乐平台存在合作关系,对会员权益的来源、授权资质等关键信息产生误解;同时,根据两份平台协议,被转售的会员权益随时可能被平台收回,消费者购买的“低价会员”存在明显权利瑕疵,后续维权也将面临困难。
从市场秩序角度看,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无需直接向某音乐平台付费,也不必开通“88VIP”即可享有会员权益,既侵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和核心收入,也破坏了“88VIP”联合权益的生态互通模式。长期来看,此类“拆分转售”行为会削弱数字内容市场的活力,扰乱公平竞争机制,阻碍音乐行业及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转售“88VIP”附赠的某音乐平台VIP年卡权益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