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消息,据申工社报道,2020年12月9日,邓某某正式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自当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邓某某确认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且同意遵照执行。这些制度既包括《员工手册》等长期综合性规定,也涵盖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书面或内部电子网络等方式向邓某某公示的通知、须知、办法和细则等单项规章制度。
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施行的《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d款明确指出:若员工单月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到3次以上5次以下(包含本数),公司将依规予以处分并进行书面警告;若员工迟到早退次数超过5次(不含本数),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述规章制度均已正式送达邓某某。

2024年6月25日,公司向邓某某发出《通报批评》,其中列明其在当年工作期间频繁迟到的情况:1月迟到6次、2月迟到4次、3月迟到8次、4月迟到5次、5月迟到8次、6月另有1次迟到。因邓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故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处理。
6月28日,公司又向邓某某发送《员工整改通知书》,认定其多次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虽经6月27日微信提醒后仍未见改正,特发此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两日内完成整改。若拒不整改或再次违规,将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6月29日,邓某某再次发生迟到行为。至7月3日,公司正式向邓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在要求整改后拒不纠正。
邓某某对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发现,根据公司提交的邓某某打卡记录、考勤统计及《通报批评》《员工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存在经常性迟到的行为。
法院认定,邓某某的迟到行为已构成《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d款所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因此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邓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亦驳回了邓某某的上诉请求,最终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