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湖南高院通报了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8年4月,朱某玲入职某公司从事普通工作,任职期间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母亲患有尿毒症需要经常治疗,朱某玲请假较为频繁。
2024年4月10日,朱某玲因其母亲次日需要透析治疗,向公司生产厂长请假并获得批准。但在4月11日当天,因公司临时有紧急出货任务,法定代表人殷某生发现朱某玲未在岗,在电话沟通过程中与其发生争执,并直接口头通知朱某玲"不用再来上班了"。
次月12日,公司结清了朱某玲当月工资,并额外支付了500元作为补偿。随后朱某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加班工资及社保补偿等在内的各项诉求,合计金额95244.87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虽然朱某玲主张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过时效,但因用工满一年后依法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其主张未予全部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需支付以下三项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损失16704元,总计46431.6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