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申工社11月11日消息,2020年12月9日,邓某某正式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约期限自当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邓某某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承诺严格遵照执行。这些制度不仅包括《员工手册》等综合性管理规定,还涵盖公司依法通过书面通知、内部邮件或办公系统等渠道向员工公示的各类通知、须知、办法与细则等单项章程。
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实施的《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d款明确指出:若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以上5次(含)以下的,公司将按规定予以处分并记录书面警告;若员工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不含)以上的,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制度文本已正式送达邓某某本人。

2024年6月25日,公司向邓某某发出《通报批评》,其中详细列明其在当年工作期间多次迟到的情况:1月迟到6次、2月迟到4次、3月迟到8次、4月迟到5次、5月迟到8次、6月迟到1次。因邓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故作出通报批评处理。
6月28日,公司再次向邓某某发送《员工整改进知书》,指出其多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强调在6月27日微信提醒后仍无改善。公司特发此通知,要求收到通知后限2天内完成整改,若拒不整改或再次违规,将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6月29日,邓某某再次出现迟到行为。至7月3日,公司正式向邓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在要求整改后拒不改正。
邓某某对解除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发现,公司提交的邓某某打卡记录、考勤统计及《通报批评》《员工整改进知书》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存在经常性迟到行为。
邓某某的迟到行为已构成《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d项所述的严重违纪情形。因此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现邓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邓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