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AI提示词侵权案宣判:涉案词不构成作品
11月6日消息,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报道,今天下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聚焦于输入端的著作权认定,围绕提示词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等关键问题展开论证,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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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系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2024年撰写了六组涉案提示词,内容涵盖绘画作品的艺术风格、主题元素、材质细节等多个维度,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对应中文:新艺术风格插画——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其风格参考了阿尔丰斯·穆夏的艺术特色。提示词还包括"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对应中文:古代手绘手稿)、"Papyrus"(对应中文:纸莎草纸)、"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对应中文: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对应中文:华丽镶金木制相框)以及"Mirror symmetry"(对应中文:镜面对称)。原告将这些提示词输入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并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发布。
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及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原告生成作品高度相似。经在Midjourney平台检索比对,发现被告发布的绘画作品正是使用原告撰写的涉案提示词在相同平台生成的图像内容。
原告主张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创作的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画作并对外发布,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被告答辩称,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撰写提示词的行为本身不构成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本质上是创作思路的碎片化表达,仅为若干词汇的简单组合,缺乏独创性表达所需的完整性与创造性。同时,涉案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并非由被告具体实施。根据Midjourney平台服务条款约定,原告已默认放弃对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自动进入公共领域。被告行为属于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合理借鉴的个人学习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法院裁判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主要采用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特定场景和构图方式等基础元素,本质上属于用户向AI系统发出的操作指令,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像。从表达形式来看,这些提示词虽包含多种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能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构思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要素的列举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偏向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了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基于上述认定,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html11月6日消息,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报道,今天下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聚焦于输入端的著作权认定,围绕提示词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等关键问题展开论证,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重要启示。

案情回顾
原告系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2024年撰写了六组涉案提示词,内容涵盖绘画作品的艺术风格、主题元素、材质细节等多个维度,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对应中文:新艺术风格插画——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其风格参考了阿尔丰斯·穆夏的艺术特色。提示词还包括"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对应中文:古代手绘手稿)、"Papyrus"(对应中文:纸莎草纸)、"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对应中文: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对应中文:华丽镶金木制相框)以及"Mirror symmetry"(对应中文:镜面对称)。原告将这些提示词输入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并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发布。
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及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原告生成作品高度相似。经在Midjourney平台检索比对,发现被告发布的绘画作品正是使用原告撰写的涉案提示词在相同平台生成的图像内容。
原告主张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创作的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画作并对外发布,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被告答辩称,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撰写提示词的行为本身不构成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本质上是创作思路的碎片化表达,仅为若干词汇的简单组合,缺乏独创性表达所需的完整性与创造性。同时,涉案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并非由被告具体实施。根据Midjourney平台服务条款约定,原告已默认放弃对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自动进入公共领域。被告行为属于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合理借鉴的个人学习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法院裁判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主要采用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特定场景和构图方式等基础元素,本质上属于用户向AI系统发出的操作指令,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像。从表达形式来看,这些提示词虽包含多种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能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构思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要素的列举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偏向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了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基于上述认定,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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