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科创板日报》报道称,寒武纪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已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梁军起诉公司的《起诉状》。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公司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24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87亿元(原告间接持有寒武纪股份1152.32万股,单价以2024年1月2日至起诉时寒武纪股票最高价372元确定)。
该案件已正式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梁军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并将积极应诉、答辩。此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不构成影响,对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需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结果进一步评估。
回溯至2017年7月31日,被告方向原告发出《入职意向书》,双方经协商确定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入职被告处,并详细约定了原告年薪、股权授予等核心内容。原告入职后担任首席技术官职位,并获得被告授予的股权激励。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原告间接持有被告股份1152.32万股。
原告主张,2024年2月10日,被告未履行《入职意向书》的相关约定,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月2日,其间接持有的寒武纪股票解除限售。原告曾提出减持申请,但被告不予配合减持事宜。
本次诉讼中,梁军诉讼请求提及的“股权激励”,系其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中约定的持股权益,对应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5万元,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76万元。
《持股计划》明确规定,持股权益主体在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将触发回购条件,其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约定被回购。在本案诉讼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因持股权益被依据《持股计划》的约定回购,其先后提起两起相关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寒武纪在2024年3月14日发布的公告中说明,公司核心技术人員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已于近日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离职后,梁军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梁军的离职,预计将对公司的研发管理工作产生一定影响。2024年3月15日(公告次日),寒武纪股价低开低走,盘中最高跌幅接近20%,最终收跌18.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