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给爱车投保时,不少车主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购买车辆损失险时,约定的赔偿额度远超车辆实际残值,保费还一点不便宜。可一旦真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以车辆的折旧后价值计算赔付金额,这种做法让不少车主直呼难以接受。
日前,有博主爆料称,针对这类理赔争议,法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4年3月20日,某公司名下的一辆威马牌纯电动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18.2万元。
同年6月1日,驾驶员隋某驾驶该车不慎撞上大门楼,酿成单车事故。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威马纯电动汽车损失价值达148630元。
然而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并不认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该评估机构鉴定人在庭上陈述时透露,事故发生时,这辆威马电动车实际价值仅在5万元至5.5万元之间。
保险公司主张该车已无维修价值,当庭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事故发生时未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及车辆残值进行鉴定。但法院未予准许,仍依据原鉴定报告确认的维修金额148630元认定了车辆损失。
事故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认为涉案车辆在事发当日未发生事故时的自身价值仅为5万至5.5万元,而评估公司却给出了14.8万余元的损失估价,显然与事实不符,也违背了鉴定规范。
车辆损失险保障的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因市场价格波动、厂商倒闭或停产等变动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本不应由保险单承担。
对此,一审法院指出,威马牌电动汽车生产商在2024年下半年已出现生产经营不稳定状况。
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本身没有设立完善专业的风险评估机制,完全有能力针对投保车辆价值的预期波动预设合理的投保价值。
原被告在2024年3月20日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系基于自愿原则协商确认车辆投保金额为182646元,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现投保车辆损失金额为148630元,该数额未超过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故被告应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148630元。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