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该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明确了收费范围、标准及豁免条件等具体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条细则,涵盖制定依据、收费范围、收取标准、收费主体、缴费航次、缴费要求、信息核实、违规处理、动态调整机制、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等方面。特别规定了中国建造的船舶、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可免缴费用。
根据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需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前报备信息。《办法》同时明确,收费范围、标准及实施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为落实对美船舶收取特别港务费的相关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维护我国航运业发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靠泊中国港口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船舶,其船方或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 美国企业、组织或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
- 美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实际运营的船舶;
- 美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包括表决权或董事会席位)的企业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
- 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
- 在美国建造的船舶。
符合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但由中国建造的船舶可免于缴纳。仅进入中国船厂维修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的豁免情形也可免缴。
第三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不足1净吨按1净吨计收):
- 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收取;
- 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的,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收取;
- 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的,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收取;
- 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的,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收取。
同一船舶年度内缴纳特别港务费的航次不超过5次。每年4月17日为计费周期起始日。
第四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中挂靠多个中国港口的,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费用。年度内挂靠中国港口超过5个航次的船舶,前5个航次需完成缴费,后续航次凭缴费记录可免缴。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天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如实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船舶建造国、船旗国、所有权人、经营人、租赁情况以及本航次拟挂靠港口等信息,并按时缴纳特别港务费。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所有预抵港船舶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存在瞒报、漏报第六条所列信息的情形,应要求相关方补报信息。
第八条
未按规定缴清特别港务费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如船方或代理人存在逃费行为,已离港的船舶下次靠泊中国港口前须补缴欠款。
第九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的收取范围、收费标准及实施时间将视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