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8 作者:游乐小编
8月27日消息,据相关媒体报道,上海某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将被视作旷工半天;若迟到或早退达到3小时,则按旷工一天处理。此外,如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全月累计旷工达6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期间,员工吴某多次出现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的情况。公司随后向其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旷工应指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到岗提供劳动,而该公司将短时间迟到、早退直接推定为旷工半日或一日,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实际出勤时段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吴某在2020年9月的缺勤时长并未达到6天。然而,公司依据其内部规定,将部分迟到、早退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并据此认定其当月旷工达六天,继而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指出,这一做法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缺乏合理性。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共计316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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