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资讯,相关报道显示,上海某企业内部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记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累计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如连续旷工三天或单月累计旷工达六天,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员工吴某多次出现迟到、早退以及私自离岗情况,公司随即向其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吴某随即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指出,旷工实质是指劳动者全天未经批准未到岗工作。该公司将较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等同于旷工半日或整日,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实质上侵害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吴某在2020年9月的缺勤时长实际并未达到六天。而公司直接依据内部规定,将其部分迟到早退行为折算为旷工半天或一天,进而认定当月累计旷工达六天,此举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