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7 作者:游乐小编
8月20日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使用AI“深度伪造”技术模仿名人声音进行直播带货的人格权侵权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相关商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只要AI合成的声音具有足够的可识别性,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对应联系,就应当纳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畴。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商家委托平台“达人”以推广商品为目的发布视频并从中获利,却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与视频制作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某是教育、育儿领域的知名人士,具有一定公众影响力。2024年,她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其电商平台店铺中,使用了她在公开场合的演讲及授课视频,并配以高度模仿其真实声音的AI合成音频,用于推广多本家庭教育类图书。
李某某认为,该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和AI合成声音制作商业宣传内容,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她是图书的代言人或推荐者,此举滥用了她的公众形象和专业信誉,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与声音权。她指出,商家作为委托方,理应对推广视频内容履行审查义务,应与视频发布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则辩称,其仅为店铺经营者和图书销售方,视频由第三方网络用户制作发布,自身并非侵权主体。他们还声称,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容忍一定限度的使用,且所推广书籍内容积极,未对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视频中使用的肖像及AI合成声音,在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方面与原告本人高度相似。考虑到原告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此类内容极易让公众产生误解,误认为原告与推广书籍存在代言或推荐关系。因此,AI合成声音已具备识别性,属于原告声音权益的保护对象。
被告虽未直接制作视频,但其与推广人存在委托合作关系,共同从中获利,且依照平台规则具备审核管理视频的权限与能力。在视频明显使用原告肖像和高度仿真声音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对侵权风险有所预见,并履行审查义务。由于其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法院认定被告应与视频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2万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该案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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