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一起令人哭笑不得的案例:有人竟然“套用”自己的车牌,最终被处以一万元罚款,驾驶证分也被一次扣光。厦门翔安交警日前就查处了这样一起少见且颇具警示意义的案件。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6月1日至4日期间,一辆新车频繁出入厦门国际博览中心地下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比对卡口照片时发现,同一号牌对应的车辆品牌、车型、颜色均不一致,怀疑存在套牌行为,于是立即报警。
交警当天即找到车主蓝某。经查,蓝某刚购置一辆新车,为节省停车费用,竟将自己另一辆车的号牌(闽ED****3)直接悬挂于新车上。他原以为“套用自己的车牌”不构成违法,没想到省下寥寥数日停车费,却换来一万元罚款、驾驶证记满12分,车辆也被依法扣留。

需要特别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而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的,罚款一万元。法律条文并未规定“自套自牌”可以豁免——只要套用非本车合法登记的号牌,即构成违法行为。
此类“自套自牌”案例虽属罕见,但法律逻辑清晰: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冒用任何其他车辆的号牌(即便是自己另一辆车的)均属违法。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在法律面前终究占不到任何便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