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因涨薪谈判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名员工因加薪要求未获满足,在沟通中说出“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两天后竟被公司当众宣布“已主动辞职”。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乎许多人意料。
该事件发生于去年6月。25日,员工小李与部门经理就调薪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沟通中情绪较为激动。小李在争执中脱口而出:“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随后两天(26日、27日),小李仍正常出勤,公司也未作出明确回应。期间厂长曾向小李了解情况,小李再次表达了“工资这么低,工作没法开展”的类似意见。
关键转折出现在27日下班后。公司经理突然召集全体员工开会,并在会上公开宣布小李已主动提出辞职。小李认为这是经理借机报复,但由于自己并未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也未正式口头提出离职,因此未在现场当场反驳,也未予以重视。然而次日(28日),当小李照常前往公司上班时,却被拒绝进入——公司单方面告知其已办理离职,无需继续到岗。

小李无法接受这一处理结果。7月9日,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余万元,并报销相关通勤费用。仲裁委仅支持了600元交通费,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小李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如何认定?口头气话是否构成辞职?
经审理,法院梳理出以下几个关键事实:首先,小李确因薪资争议向经理口头表达了“不干了”的言论;其次,厂长后续核实时,小李并未否认该说法;再次,公司在会议上通报其辞职时,小李本人就在现场,却未提出任何异议。
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明确载明“口头提出辞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且该制度已通过员工学习确认程序。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将小李的口头言论认定为辞职意向,并据此出具离职证明,符合相关规定。至于小李事后继续到岗的行为,并不影响此前口头辞职事实的成立。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李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小李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本案为广大职场人士敲响了警钟:在情绪激动时所说的“气话”,在符合特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建议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在关键沟通场合保持冷静理性,清晰表达真实意图,以避免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