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围绕“北汽”商标与简称的法律纠纷,近日迎来终审判决。据澎湃新闻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定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须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通过登报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30万元。

这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背后,牵涉出一段曲折的企业产权变更历程。历史资料表明,如今的“北京汽车制造厂”与北汽集团曾有深厚渊源。其前身早在1987年便与北京摩托工业制造公司合并,组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并于1994年正式纳入北汽集团管理体系。
然而,关键的转折发生在2015年。北京汽车制造厂的控股权被富路集团收购,随后在2016年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企业性质彻底转为民营企业。约2020年,山东魏桥创业集团完成对其的收购,成为最终控股股东,并将公司总部从北京迁移至山东青岛。2024年,该公司还投资设立了二一二越野车有限公司。
正是这种历史关联与现实股权关系的彻底割裂,为后续的法律争议埋下了隐患。2024年6月,北汽集团曾公开发布一则“澄清声明”,直指核心矛盾。声明中指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其汽车产品、市场宣传及子公司命名中,持续使用北汽集团享有的“北京”、“北京汽车”、“北汽”等商标与字号,并多次关联井冈山、212等属于北京汽车工业发展史的标志性元素。
北汽集团在声明中明确强调,这家主要生产基地设于山东青岛的企业,已是一家与北汽集团不存在任何股权与产权关联的独立民营企业。因此,北汽集团对其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声明被视为此次法律诉讼的明确先声。
法院的终审判决为此案画上了句号。二审法院认定,“北汽”作为企业简称的相关权益依法归属于北汽集团。在北京汽车制造厂此前使用该简称的合法基础(即历史上的隶属关系)已丧失的情况下,其继续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北汽”字样,主观上存在攀附北汽集团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的故意。该行为客观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