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綦江发生的一起游客意外受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旅游安全责任归属的广泛讨论。一名刘姓游客在景区内擅自偏离游览步道,进入竹林私自采挖竹笋,结果在返回途中不慎摔倒,被地面尖锐竹笋刺入鼻腔,造成鼻腔贯通伤、鼻中隔及鼻窦骨折等严重伤害,住院治疗9天,医疗费用超过两万元。
事件发生于去年10月。该游客在购票进入景区后,未遵守规定线路,自行闯入非游览区域的竹林。在挖掘竹笋后返程时,因脚下绊倒而面部着地,导致意外发生。此次事故不仅造成其人身严重损伤,也产生了高额的治疗费用。

事后,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六千余元。其主张认为,景区内竹笋裸露、缺乏防护,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景区方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答辩。他们指出,事发地点并非景区向游客开放的游览区域,而是明确禁止进入的竹林地带。景区已在入口、步道沿线等多处设置了清晰、醒目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游客采挖竹笋。对于自然生长的竹林,要求对每一根竹笋进行人工防护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游客本人故意违反景区管理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并实施违规行为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已建立了规范的游览步道,并设置了完备的安全警示标志,已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与管理职责。
刘某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景区规定,仍擅自离开安全区域,违规进入竹林采挖,其自身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应自行承担全部后果。此外,景区在事发后及时提供了必要的救助,处置过程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亦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主审法官明确指出:旅游景区并非绝对的“安全保险箱”,其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边界。游客自身是个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景区已提供规范游览路线并履行提示义务的前提下,若游客仍无视规则、擅自冒险,则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需自行承担。这一判例不仅明确了景区安全责任与游客自身责任的界限,也为广大游客敲响了安全警钟,值得所有出行者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