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一起因共同饮酒致死的生命权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死者任某家属起诉同饮者杨某及涉事饭店,索赔187万元,但这一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2024年11月,杨某前往北京出差并与任某约定见面。11月2日晚间,二人在一家餐厅用餐,席间点了一瓶43度的二锅头白酒,用餐过程中双方均有饮酒行为。
就餐期间,任某突然在店内晕倒,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医院证明显示其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公安机关鉴定结论则认定符合猝死特征。
监控视频显示,二人在见面期间的就餐、交谈及碰杯行为均处于正常社交范畴。视频清晰记录了全过程,未发现杨某存在任何恶意劝酒或强制饮酒的行为。
任某家属随后将杨某和餐厅方告上法庭,提出了187万元的巨额索赔。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驳回任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作为共同就餐人的杨某在事发后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救助义务。
杨某虽非专业医务人员,但在发现任某异常后,立即根据掌握的急救知识进行了胸部按压。同时,餐厅工作人员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各方均采取了及时的救助措施。
法院特别强调,任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及饮酒后果有清晰的判断和控制能力。他对自身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损害,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任某对事故的发生自身负有相应责任。在没有证据表明杨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并不支持家属将损失转嫁给同饮者。这一判决明确了成年人在社交饮酒中的自我责任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