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亲友聚会小酌几杯本属常情,但若同席者饮酒后发生意外,在场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据了解,2025年春节假期期间,龙某在朋友朱某陪同下,前往杨某家中拜年并参与家庭聚餐。
席间,杨某询问就餐人员是否饮酒,龙某与杨某德均表示可小酌一杯。杨某遂为龙某倒了约1两散装白酒,为杨某德倒了约2两散装白酒,其余聚餐人员均未饮酒,席间也未发生劝酒行为。
餐后,杨某、杨某德、龙某及熊某四人一同打牌娱乐。牌局结束后,龙某坚持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返家。
当晚21时许,龙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干梗死、急性酒精中毒,经全力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不幸离世,年仅53岁。
事后,龙某家属认为聚餐参与人员存在劝酒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所有聚餐参与人员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身体状况负有充分认知义务,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损害后果,但其放任饮酒并自行酒后驾车回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较高程度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作为带领龙某参与聚餐、牌局的朋友,对龙某主动饮酒的行为未进行适当劝阻与提醒,存在轻微过失,需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杨某作为聚餐与牌局的组织者,在龙某饮酒后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放任其酒后驾车回家,存在轻微过失,亦需承担补偿责任。
杨某德虽参与饮酒,但无任何劝酒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其余未饮酒、未劝酒的聚餐者,亦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杨某分别向龙某家属补偿2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