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严格禁止个人擅自转让国有划拨用地。
三、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无权私下进行买卖交易。此类私下交易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依法实施转让、出租或抵押。
五、土地使用权人涵盖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
六、持有国家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具备合法有效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八、必须依照上述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亦可按规定,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得收益抵扣相应费用。

九、参考资料来源
十、《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条例》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高度一致。
十一、国家明确规定: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及相应权属证书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须先行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出让手续并取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合法转让。凡未经该前置程序而订立的转让协议,依法认定为无效。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紧密结合社会现实与审判经验,注重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坚持“慎重认定合同效力”原则,旨在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对于起诉前已补正法定要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无效情形的合同,应依法确认其效力,切实维护交易安全与法治秩序。
十三、原本因欠缺审批手续而被认定为无效的转让协议,如事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补办出让手续、重新划拨或其他形式予以追认或批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再将其定性为无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