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消息,一则关于“员工因上厕所时间过长遭公司解雇”的微博话题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李某入职苏州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于2014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特定时间将被视为旷工;若半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天或以上则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每次超过1小时,其中单次滞留时长更接近4小时。公司多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发作需临时护理,但事发期间其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亦未申请病假。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合法,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最终实现诉争止息。
律师指出,健康原因本身是劳动者合法的权利诉求,但不能自动转化为擅离职守的“免责金牌”,其正当性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或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