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据人民法院报披露,一则于11月28日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认定某网店低价转售某音乐平台VIP会员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商家赔偿平台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据了解,该音乐平台的运营主体为甲公司,其不仅拥有“网某云音乐”“黑胶VIP”等商标专用权,还享有平台内大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平台公布的收费标准,其“VIP年卡”连续包年价格为178元/年,同时《某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将会员账号以出租、出借、出售等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平台有权不经通知终止会员服务。
2025年2月21日,甲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名为“某生活娱乐店”的店铺正以67.8元的低价销售其“VIP年卡”,价格仅为官方定价的三成左右。该店铺多个商品链接的销量显示,其已累计售出1万余张会员年卡。
经调查发现,该店铺所售会员权益并非通过正规授权渠道获得,而是通过拆分某购物平台“88VIP”会员附赠权益进行转售——店铺先批量收购“88VIP”会员账户中的附赠权益,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卖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而该购物平台《88VIP服务协议》同样明确规定:“88VIP服务及相关会员权益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售”。
甲公司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生活娱乐店”经营者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乙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会员资源来自“正规网络渠道”,且未伪造会员信息、未牟取暴利,仅属于“中间商赚差价”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乙公司应当知晓音乐平台以会员费为核心盈利模式。涉案店铺以67.8元低价销售VIP年卡,价格远低于官方178元的定价,该行为会直接吸引原本计划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会员的消费者,导致音乐平台会员收入减少,进而造成平台直接经济损失。由此可见,被告与原告在虚拟权益销售市场中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同时,被告也应当注意到相关协议中关于“会员权益不得转售”的明确约定,但其仍然刻意收集“88VIP”附赠权益并进行规模化转售,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从平台自主经营角度看,原告通过协议限制会员权益转售,既是基于经营自主权对虚拟权益使用范围的合理管控,也是维护自身商业模式和市场定价体系的重要手段。而被告的转售行为直接突破了两份平台协议的限制,擅自改变了虚拟权益的使用主体和范围,实质侵害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看,被告在销售宣传中仅使用“某音乐平台VIP年卡”的表述,未明确说明会员权益来源于“88VIP”权益拆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店铺与音乐平台存在合作关系;同时,根据平台协议,转售的会员权益随时可能被平台收回,消费者后续维权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从市场秩序角度看,被告的行为使得消费者无需向音乐平台直接付费、也无需开通“88VIP”即可享受会员权益,既侵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和核心收入,又破坏了“88VIP”联合权益的生态互通模式。长期来看,此类“拆分转售”行为会降低数字内容市场的活力,扰乱公平竞争机制,阻碍音乐行业及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转售“88VIP”附赠的某音乐平台VIP年卡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