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通报一起案件:某公司员工因离职前蓄意删改系统数据,最终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通报披露,近期山东青岛某公司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客户经理李某在离职前,擅自将公司数据管理平台上的关键业务数据进行全面篡改,导致公司日常运营受到严重影响。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因对薪资调整不满,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修改平台存储的重要数据,已构成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更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不再属于单纯的劳动经济纠纷。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违法行为立案侦查。
根据嫌疑人供述、电子数据勘验记录、用户登录与操作日志,以及系统功能数据第三方鉴定结果,属地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因离职或劳资纠纷采取删改公司数据等恶意手段实施报复的违法行为并不少见。部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此类行为仅属民事纠纷,实际上已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