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公安部网安局公众号通报了一起案件:某公司员工因离职前擅自删除公司重要数据被依法处罚。
据介绍,山东青岛某公司近期向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客户经理李某在离职前,将公司数据管理平台上的某项重要数据进行了全面篡改,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名员工因对公司降薪决定不满,恶意修改公司平台存储的核心数据。此类行为已构成法律明令禁止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并非单纯的劳动纠纷。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嫌疑人笔录、电子数据勘验记录、系统登录与操作日志,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功能数据鉴定报告,属地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警方特别提醒:因离职或薪酬纠纷恶意删除公司数据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此类行为仅属民事纠纷,实则已构成违法犯罪。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或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帮助。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