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共享电单车电池盗窃案,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被告人刘某因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5万元,成为近年来共享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刘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电单车城市负责人后,借职务便利私自销售公司1803块共享电单车电池,非法获利39.3万元。2024年离职后又与他人合伙盗取公司仓库内3284块电池,涉案金额累计达180余万元。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以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25年1月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两罪成立,分别判处13年和2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14年。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9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显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企业财产权,其利用前员工身份实施犯罪的情节恶劣,故依法予以严惩。此案也给共享经济企业的资产管理敲响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