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翟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立恋爱关系。5月二人共同在海南购置一处总价319万元的房产,苏某某承担首付款199万元。6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7月至9月期间,翟某某提出离婚,并以举报苏某某及其公司相要挟,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及海南房产所有权。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660万元,并将海南房产过户至翟某某名下。
获得财物后,翟某某继续威胁索取余款。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案发后,翟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经调查,被害人苏某某死亡给家属魏某某等人造成丧葬费、交通费等实际经济损失7万余元。
法院认定,翟某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证据显示,双方婚姻仅维持42天,无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均为苏某某个人财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不具备民事补偿请求权基础。
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宣判当日,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与宣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