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交通肇事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子孙某驾车肇事致人重伤,随后指使妻子顶包,一审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先把时间线拉回到案发当天。2024年6月9日18时33分,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河南内乡县衙大街五小门口路段,追尾撞上同向骑电动车的杨某。这一撞,造成了杨某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孙某非但没有主动向民警如实供述,反而动了歪心思——他指使妻子对出警人员谎称,是妻子本人驾车肇事。民警在现场勘查期间,其妻子依照授意,开始了冒名顶替。
好在,现在的监控探头不是摆设。办案民警后续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核查,很快发现实际驾车者是孙某。在铁证面前,孙某妻子不得不如实交代了受丈夫指使顶包的全部事实。
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事发后,他只向伤者赔付了19500元,其余巨额赔偿迟迟未能足额履行。更扎心的是,孙某并非初犯——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他此前曾因反诈罪被判处过刑罚。

法院认为,本次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隐瞒身份,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成立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曾在庭上主张孙某构成自首,但法院并未采纳,理由很简单——孙某并非主动投案,而是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完整线索后才坦白交代。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19.8万元;孙某另行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3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同期提出,孙某案发后曾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救助伤者,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孙某拨打急救电话救治伤者,属于肇事行为引发的先行救助义务,不能据此减轻逃逸顶包带来的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孙某肇事后找人顶包、具有逃逸加重情节、存在犯罪前科等事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合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话再说回来,这起案子其实并不复杂。一个交通肇事案,因为当事人一念之差选择了“指使顶包”,生生把自己从普通的过失行为推向了刑事追责的加重情节。两年刑期加138万赔偿,算是次底线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