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AI)的迅猛发展,正将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推向风口浪尖:将他人作品用作AI训练数据,究竟能否纳入“合理使用”范畴?AI平台是否必须为所谓的“剽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个可持续、可落地的版权合规生态又应如何构建?这些问题已不再是法律界的小众学术探讨,而是直接关乎AI产业能否良性演进、原创作者权益能否切实保障的核心议题。
聚焦版权热点话题
先说一个最根本的争议点:用作品训练AI,能否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的观点极为明确。他指出,语料库的构建首先涉及对海量作品的复制行为——无论复制目的是供人类学习还是机器训练,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创作出具有独立、创新、转换价值的新成果,仅凭“学习”二字便试图套用“合理使用”的豁免,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
放眼全球,立法趋势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呈现出明显的分化与回调。欧盟曾尝试推行“选择退出”机制,却因过度弱化作者权利而被迫叫停。巴西和印度则倾向要求使用者支付报酬,除非用于纯粹的教育或科研场景。英国作家群体的强烈抗议迫使政府放弃原本宽松的版权例外条款,重新回到双方协商的轨道。美国版权局也明确指出,商业性AI训练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边界。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国家政策框架与人工智能》报告同样主张通过商业许可框架解决版权问题,而非直接启动法律修改。
回过头来看,王迁教授建议立法者务必审慎。若在法律中“一刀切”地将AI训练行为视为合理使用,不仅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更会彻底切断创作者与AI企业之间通过市场谈判达成授权许可的可能。一个更加健康的方向,是让市场机制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推动AI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来审视AI平台的责任边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江闽松法官分析得十分透彻。与传统网络平台不同,AI平台兼具“内容提供者”和“技术服务者”双重属性,这意味着责任认定必须在沿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其技术特点进行创新探索。从“广州奥特曼案”到“长沙庆余年案”等一系列判例中,可以看到法院正逐步构建一套清晰的“阶段注意义务”体系:事前,平台虽不承担普遍主动审查义务,但必须根据经营模式等因素,履行合理的预防侵权注意义务;事后,则必须严格遵循“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避免对损害扩大的责任。厘清平台的责任边界,对于有效预防侵权至关重要。
那么,面对AI版权保护的困局,业界能否找到可行的解法?华国际出版商联盟(IPCC)创始主席张玉国直言,AI的发展绝不能建立在牺牲版权的基础之上。他特别指出“选择退出”机制的问题——将通知和举证责任完全倒置给分散的创作者,实践中操作难度极大,英国政府的教训就在眼前。事实证明,内容授权绝非死胡同。他所在的集团正是通过建立透明的网络爬取和授权机制,成功推出了多款AI产品,实现了与内容供应商的共赢。核心逻辑在于:高质量数据源自人类创造,AI发展必须尊重知识产权。
共探版权合规生态
技术发展带来的治理难题已迫在眉睫。2025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了近600件涉AI生成图片的批量维权案件,这一数字本身足以说明问题的严峻性。该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戴瑾茹介绍,司法实践中最核心的争议在于:AI生成物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为进行鉴别,广州互联网法院独创了“三步审查法”:重点审查权利标的原件的真实性、作者是否具备真实的创作能力,以及内容本身是否合理。如果所谓的“作者”拿不出底稿,创作逻辑也无法自洽,甚至在短期内能够大批量产出,那么法院便可以推定其内容为AI生成。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这些案件中,超过七成由商业维权公司提起。他们囤积大量AI生成物,并非为了创作或使用,而是为了抢占维权先机。对此,广州互联网法院确立了明确的裁判原则:以营利为目的,囤积AI生成内容并借此诉讼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归根结底,AI的发展离不开高质量、合规的数据,但数据流通仍面临权属不清、标准不一、信任缺失等多重障碍。同方知网的谢磊建议,国家应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合规指引与价值评估标准,推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构建一个权责清晰、安全可控、互利共赢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
在政策层面,国家已给出清晰的指引。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洪波梳理了从“数据二十条”到“十五五”规划纲要的政策脉络,方向十分明确:完善适配AI发展的版权制度,建立AI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制度,为AI产业的版权治理划定红线。
要推动AI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完善版权治理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张洪波提出了具体建议:修订《著作权法》,增设生成式AI法定许可制度;建立版权补偿金机制;要求AI企业履行强制披露和标识义务。同时,要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地位和资源优势,建立“一揽子”授权和规模化解决版权纠纷的机制,畅通版权授权通道。核心目标是:将广泛的社会共识和产业诉求,转化为有利于产业发展、权利人保护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支撑,为AI产业提供明确的版权合规指引和立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