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汽车鸣笛,竟引发高达十二万元的索赔纠纷?这起看似离奇的事件,近日在新疆昌吉真实上演,并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案件的核心在于,一位大巴司机在超车时鸣笛约一秒,而旁边车辆的司机声称这导致自己患上“爆震性耳聋”并伴有永久性耳鸣,因此向客车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事件具体发生在2025年4月。据原告申某某陈述,他正驾车正常行驶,一辆大客车从其右侧超车,过程中鸣笛一声。申某某强调,在相对密闭的车厢环境下,这声鸣笛产生了强烈的共振,使其双耳瞬间感到剧烈疼痛。

次日,申某某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爆震性聋”及耳鸣。在后续治疗花费数千元后,他将涉事客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超过12万元。
案件审理焦点:鸣笛与耳聋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本案的判决关键,并非在于鸣笛行为是否属实,而在于这声短暂的鸣笛与申某某的听力损伤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直接的因果联系。这也是许多类似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面临的核心举证难题。
在法庭上,申某某虽然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行车记录仪视频,用以证实自身伤情和对方鸣笛的事实。然而,他未能提供两项至关重要的专业性证据:一是对事发时鸣笛具体噪声分贝的权威检测报告;二是能够科学论证“该次鸣笛的声响强度足以造成其特定听力损伤”的司法鉴定结论。
换言之,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听力受损”和“被告存在鸣笛行为”这两件事,但中间最关键的逻辑链条——证明“正是这次特定鸣笛直接导致了该特定损伤”——存在证据缺口。法院审理认为,无法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问题的因素,例如原告长期暴露于高噪音工作环境、个人习惯性高音量使用耳机,或是车内当时存在的其他声源等。
法院终审判决:证据不足,索赔请求被驳回
基于上述审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明确指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一方,必须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申某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听力损伤与客车司机一秒鸣笛行为之间存在直接且排他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申某某的全部索赔诉求。该案二审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用,也需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这起鸣笛索赔案再次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尤其在损害成因涉及专业判断或存在多种可能性时,一份权威的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该案例也提醒公众,依法维权必须建立在扎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仅凭主观描述和事后医疗诊断,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