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新形势与发展需求,优化处理程序并提升现场勘查效率,相关部门近日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主要面向交通管理执法部门、事故处理人员以及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旨在通过技术手段与流程优化,使事故处理更加高效、规范与透明。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共涉及九项主要调整,涵盖证据采集方式、处理流程简化以及责任认定规则等多个方面。其中,将汽车行驶记录仪、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等新型电子数据明确纳入法定证据范围,成为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标志着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方式正随着汽车智能化发展而同步演进。
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得到明确补充
随着汽车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类车载数据记录设备日益普及。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目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T-Box)车载终端,以及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等设备记录的电子数据,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交通违法行为取证的新型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上述与事故直接相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这一规定为厘清复杂事故,特别是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事故责任,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技术依据。
现场勘查与处理流程实现双优化
在事故处理流程方面,新规提出了多项简化与优化措施。首先,现场勘查固定证据的方式更加多样,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摄像与实景三维采集两种方式,交通警察可根据一般事故的具体情况,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其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允许由一名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或通过互联网、视频在线远程处理。通过远程方式处理的事故,其认定书可通过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不再强制要求当事人现场签名,这大大提升了处理效率,方便了当事人。
此外,新规对无需制作详细现场文书的情形也作出了更清晰的界定。对于财产损失事故或造乘人员伤势较轻的一般事故,如果已有技术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等记录资料能够充分判定事故事实和成因,或者虽无记录但事故事实清楚、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无争议的,可以不再制作现场图和现场勘查笔录,从而节省警力与时间资源。
其他关键修订内容同步完善
除了上述核心调整,征求意见稿还对其他环节进行了完善。例如,适应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交强险标志全面电子化的趋势,将相关报警情形的表述修改为“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或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完善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责任认定规则,在调整适当减轻责任情形的同时,明确“减轻后责任不得低于同等”,以保持对逃逸行为的法律震慑。同时,进一步细化了事故认定复核的结论要求,对经补充或解释后不影响事故认定的瑕疵,不再一律责令重新调查,提升了复核工作的精准性与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