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究竟如何界定?
今天,我们来深入聊聊《合同法》中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条款——第一百九十一条。这条规定专门针对赠与合同,明确了赠与人对所赠财产的瑕疵该负什么责任。简单来说,就是“送出去的东西有问题,送的人要不要负责?”

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条例
法条原文其实很清晰:原则上,赠与的财产如果有瑕疵,赠与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这里有两个关键的例外情况,直接划定了责任的边界。
第一种例外,是附义务的赠与。比如,甲方把一套设备赠与乙方,但条件是乙方必须用这套设备完成某个社区服务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就需要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这就好比,你不能要求别人免费为你做事,却给他一套有问题的工具。
第二种例外,则直接指向了赠与人的主观状态: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过财产没有瑕疵,结果却造成了受赠人的损失,那么赠与人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至关重要,它防止了利用赠与形式进行恶意欺诈的行为。
所以说,这一整条规定的核心,其实就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特殊安排?根本原因在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本身是出于情谊或公益,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其法律逻辑自然与买卖、租赁等有偿合同大不相同。法律在这里体现了一种平衡:既鼓励互助和慷慨,也保护受赠人免受恶意侵害。
我们可以把这条规定的内涵,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 原则:赠与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原则上不负责
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既然是免费赠送,法律对赠与人的要求就比对卖家低得多。接受一份礼物,通常也意味着需要接受它可能存在的、未知的小毛病。这符合常理,也保障了赠与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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