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要求
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要求,是合同实务中的一个核心议题。今天,我们就来深入解读一下其中的关键规定。

那么,法律对格式条款究竟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呢?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答案非常明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仔细拆解这条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主要提出了以下几项特别要求:
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这是格式条款的基石。道理其实很简单:格式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对方当事人既没有参与协商,在实践中往往也难以进行实质性的修改。这种“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性,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之初,就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绝不能将责任和义务全部推给对方,而把权利统统留给自己。话说回来,如果条款本身显失公平,法律也提供了救济途径。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除了可能因与其他普通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失效外,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将被直接认定为无效。这无疑是为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方设置了一道重要的安全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