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据广西高院公众号消息,近日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捡拾手机引发的纠纷案件。最终,拾得手机的被告在法庭上被判赔偿原告损失3800元。
2025年3月16日晚,小陈在广西陆川县体育馆散步时不慎遗失一部价值6000余元的华为手机。发现手机丢失后,她立即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但连续拨打9次后手机被关机。

随后,小陈迅速挂失并启动“丢失模式”锁定手机,在锁定屏幕上留言表示愿意支付2500元酬金寻回手机。
此后四个月,小陈的华为账号多次收到遗失手机开机的提示短信,却始终无人与她联系。
根据网友建议,小陈多次尝试通过遗失手机定位信息和开机时连接的Wi-Fi名称查找信号源,但因开机时间较短无法准确定位。

7月18日12时38分,遗失手机再次开机,定位显示位于陆川县某小区,并显示了具体的Wi-Fi名称。
小陈立即截图,随后冲向该小区,逐楼逐层扫描Wi-Fi信号,最终在该小区某栋11楼找到该信号,随即报警。
面对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机,但她认为手机是捡来的,自己保管了四个月,失主应付给她部分保管费。
而此时,失主小陈发现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所存资料全部丢失。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陈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2025年11月10日,案件在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妥善保管”还是构成“侵占”,小陈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合法。
小陈提交的证据显示,手机在李某占有期间的2025年7月18日4时49分,被手动恢复出厂设置。
此外,华为“丢失模式”记录证明手机曾被多次开机,这与正常保管行为明显不符。
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办法官覃坤主持调解工作。对被告李某而言,其行为已构成侵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对原告小陈来说,尽管对方侵权事实清楚,但小陈主张的部分损失,如资料的无形价值、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举证和法律适用层面存在难度。
鉴于此,法官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通过微信向小陈支付3800元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