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据消息称,一名旅客在火车站意外摔倒导致骨折,随后将车站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数万元。火车站一方究竟该不该为此负责呢?
近日,柳铁法院审结了一起旅客因在车站受伤而起诉南宁铁路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涉事火车站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驳回了旅客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6月,旅客王悦(化名)与同伴乘坐动车抵达广西桂林某站。
下车后,王悦胸前背着背包,右手拖着20寸的行李箱,左手还提着数个塑料袋,选择从距离最近的楼梯通道步行出站。行至楼梯中间平台时,王悦突然摔倒,无法自行站起。
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悦扶起,并提供了轮椅以便其就医。经医院诊断,王悦的右髌骨骨折。
王悦认为桂林某站存在管理过错,遂将车站管理者南宁铁路局诉至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万余元。
经法院查实,桂林某站为旅客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楼梯三种出站设施。其中,楼梯已设有防滑槽和安全扶手,楼梯台阶上及扶手旁均清晰设有“小心台阶”“当心滑倒”等警示标识。
此外,桂林某站站台还配置了雨棚。事发当日,楼梯地面并无积水,也不湿滑。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应以“合理限度”为界。
判断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综合考量场所性质、风险程度、管理能力、受害人行为等多种因素。
本案中,桂林某站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楼梯三种出站设施。事发时,楼梯已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楼梯地面也不存在湿滑等异常情况。事后工作人员处置及时妥当,桂林某站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反观王悦,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携带多件行李下楼梯可能阻挡视线或影响身体平衡,却仍未选择乘坐更为便捷安全的直梯或扶梯。
王悦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王悦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此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