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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自己车辆撞击,能用三者险赔付吗?法院这样判

类型:热点整理2026-02-02
2月2日消息,车主被自己的车辆撞伤,能用自己车辆的第三者车险赔付吗?山东高法今日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据介绍,2024年6月22日20时35分许,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停

这起发生在2月2日的意外,听起来就让人捏把冷汗:一位车主竟然被自己的车撞伤了。很多人会问,这种情况下,能用自己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来赔付吗?山东高法近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恰好解答了这个疑问。

根据案件介绍,事情发生在2024年6月22日晚上8点35分许。李某驾驶着自己的小型汽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以及站在车旁的该车驾驶员张某接连发生碰撞,导致三车损坏,王某与张某也因此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选择了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张某和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

调查显示,李某的汽车在甲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的轿车则在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且张某本人就是该车的驾驶员和投保人。

事故导致张某住院治疗了25天。随后,他将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后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68338.63元。

在法庭上,李某认可了事故的事实,但否认自己存在逃逸行为。甲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合理损失。乙公司则认为,张某不属于本车“第三者”,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明确,车辆投保情况属实,张某确因事故住院25天并产生了相应损失。

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62588.63元。

法院认为,李某(肇事者)的小型汽车在甲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8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交通费3250元,共计2125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44588.63元,则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李某进行赔偿。

关于乙公司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及保险条款,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均排除本车被保险人员及驾驶员。

张某作为小型轿车驾驶员、投保人,虽受伤时身处车外,但其对车辆仍保有掌控权,身份并未转化为“第三者”,故其要求乙公司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21250元,李某赔偿张某44588.63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疑: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车外受伤,能否被认定为该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并获得赔偿。

一、“第三者”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及保险条款的界定。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亦排除被保险人及本车车上人员。

这一界定的核心逻辑是,被保险人(含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或责任主体,不应因自身驾驶行为导致的损害而获得自身投保保险的赔偿,否则违背侵权责任基本原理及保险制度的初衷。

二、驾驶员身份的认定不受空间位置单独影响。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操控者和管理责任人,其身份的核心是对车辆的支配、管控义务,而非单纯的“空间位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员的职责不仅包括驾驶车辆的过程,还涵盖车辆停放、临时处置、事故应对等全流程管理义务。

只要驾驶员未将车辆完全交由他人接管、未脱离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其作为“驾驶员”的核心身份就不会改变,对车辆的管理职责也并未终止。

本案中,张某将小型轿车停放在路边后,并未离开事故现场,而是停留在车边,此时车辆仍处于其直接管控范围内。

他对车辆的停放状态、安全状况负有看管义务,若需移动车辆、处理突发情况,其仍需履行驾驶员职责,其身份本质上仍属于被保险人,而非与车辆无关联的外部“第三者”。不能仅以空间上脱离车辆为由,将其转化为保险赔偿对象。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需遵循法定承担顺序。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甲公司先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全责方李某承担,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被保险人与侵权人的责任边界。

来源:https://m.mydrivers.com/newsview/110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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