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消息,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近日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案情是,高速公路突然出现野生动物,导致过往车辆严重受损,这种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应该担责赔偿?
据法院公布信息,去年10月12日,郭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沿鹤大高速行驶。当晚18时32分,当车辆行至大连方向某路段时,一头野猪突然从护栏处窜出。郭某避让不及,车辆与野猪相撞,导致车辆严重损毁,万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郭某先行垫付了拖车、清障及路面污染赔偿等费用共计3300余元。因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郭某将其诉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5.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车辆鉴定报告,事故前郭某车辆市场价值为89353元,事故后残值仅为21000元,因此车辆实际损失为68353元。再加上通行费、拖车费等支出,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郭某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高速公路管理方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作为封闭式收费道路,管理方与驾驶人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管理方依法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义务。
虽然管理方长白山分公司主张其事发当天已进行了日常巡查,但从野猪能够进入高速公路这一结果来看,说明其在履行道路安全畅通义务时存在疏忽。
正因这一疏于管理的行为,最终导致车辆与野猪相撞并发生交通事故,故该公司应对涉案车辆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事发时已是傍晚,野猪的毛色和奔跑速度在夜间高速公路上难以被发现,郭某作为驾驶员来不及反应符合常理。因此,无法认定郭某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的不当行为。
同时,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郭某存在超速等违反安全驾驶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高速管理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郭某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于法有据。行政补偿程序并不能排除管理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高速管理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