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于12月15日正式发布《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交通运输部介绍,原《规定》自2017年颁布以来,已成功应用于包括国产Z15、AC332、AC313A在内的多款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并完成了多款进口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工作,为我国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运行安全与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伴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以及各类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加之对航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的深入,业界对安全标准的理解也日益深化和更新。着眼增强飞行视觉系统、能量存储系统、自动驾驶和飞行引导系统、仪表指示与标记等技术在旋翼航空器设计中的广泛应用及系统复杂度的不断提升,原《规定》已难以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航空技术需求与更高的安全标准,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型号合格审定中的飞行特性及构造要求。
一是整合了闪电和静电防护相关条款,删除了原第29.610条(d)款(4)项中关于闪电防护的要求,并在第29.1316条中,对电子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提出了明确的适航要求。二是完善了驾驶舱视界条款,对于申请夜航的合格审定,除夜间飞行试验外,新增地面试验作为一种全新的符合性验证方法,并增加了关于增强飞行视觉系统的具体要求。
(二)完善了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设备要求。
一是完善了动力装置仪表要求,新增了对A类旋翼航空器有关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训练模式的要求。二是调整了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细化了对不同类别失效状态的概率要求。三是考虑到现代设计通常将自动驾 驶和飞行引导综合为一个系统,为保证条款要求的一致性与术语标准化,将自动驾 驶仪系统和飞行引导系统条款合并为一条,并对自动驾 驶和飞行引导系统的组成、关于工作模式指示以及操 纵器件等设计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四是调整了电气设备及安装要求,其范围涵盖了包括锂电池在内的任何能量存储系统,并明确了能量存储系统应具备自动保护、监测功能以及对关键系统参数状态的指示等要求。
(三)规范了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要求。
一是调整了空速表和动力装置仪表的指示标记要求,用“线”代替了“径向射线”的标记要求,用“范围”代替了“弧线”的标记要求,允许使用绿色或无标记范围来标示正常使用范围,以满足新型数字式仪表的审定需求。二是调整了操 纵器件标记要求,允许采用不止一种方法告知飞行员燃油系统容量信息。
此外,对《规定》中的部分用语也进行了调整,使其表述更加准确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