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员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涉事员工李某与公司围绕"长时间滞留卫生间"的行为产生争议,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记录显示,李某自2014年起入职苏州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2020年修订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未经审批擅自离岗超过规定时长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达3天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
本案缘起于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公司考勤系统记录显示李某在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每次停留时间均超过1小时,其中最长单次停留达3小时47分钟。经核查,这些异常行为集中发生在工作时间段,导致其负责的紧急项目多次出现响应延迟。
公司人事部门调查发现,李某在事发期间既未提交病假申请,也未向直属主管说明身体状况。虽然其事后主张因痔疮发作需要临时护理,但医疗记录显示相关治疗均发生在被解雇之后,且未能提供事发期间的就诊证明。
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庭审中,公司方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监控录像、考勤记录、工会决议书以及李某签收的制度确认函。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人正常生理需求每次不应超过合理时长,李某的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作为需要随时响应技术问题的工程师岗位,其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已构成严重失职。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履行告知工会义务后解除合同,程序与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考虑到李某服务年限较长,同意支付3万元补助款,李某则撤回上诉申请。这起持续近一年的劳动争议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为类似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参考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