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消息,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
据了解,李某在苏州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字确认了2020年版《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
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一定时长将被视为旷工;若半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或以上,则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短短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每次停留超过1小时,其中单次滞留时长甚至接近4小时。
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在征得工会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后,作出了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由于痔疮发作需要临时护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在事发期间并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按规定申请病假。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一个月内十余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已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界定。
此外,李某在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履行请假手续,且购药、手术等行为均发生在滞留事件后期或被解雇之后。考虑到其岗位需要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造成工作延误。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李某签字确认,其中明确载有“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条款,且公司已履行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审败诉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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