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消息,民主与法制网分享了一则商标侵权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智能手表商标侵权纠纷,“华威龙(HUAWEL DRAGON)”品牌因刻意攀附“华为(HUAWEI)”商标商誉,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三家公司被判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据介绍,华为公司持有“HUAWEI”这一知名商标,其研发的智能手表产品在市场上享有盛誉。然而,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及德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智能手表时,在商品标题、宣传图片中突出使用“HUAWEL”“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通用”等标识。
华为公司指出,三家公司销售的智能手表所使用的“HUAWEL”“HUAWEL UNION”“HUAWEL DRAGON”等标识,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华为对“HUAWEI”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三家公司长期持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要件。
华为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以大写形式突出使用的“HUAWEL”标识,与华为公司持有的“HUAWEI”商标在字形、读音高度近似,且在商品链接的标题、宣传图中大量使用前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墨某公司A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墨某公司B及德某公司,操纵后者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三公司意志统一、行动一致,构成共同侵权。三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持续、变换标识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显著,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以侵权获利为基数,综合考虑故意程度、重复侵权、负面影响等因素,对三被告适用2倍的惩罚性赔偿,并最终根据案涉店铺自起诉之日的获利金额为计算依据,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墨某公司、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从案件获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