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一批依法推进文物保护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今年7月18日,张某与李某二人为“改命”,竟使用红色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景区的“天下奇观”碑刻、“孔子登临处”牌坊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多处山东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上涂写,包括“青未了”石刻等。
两人共计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6处、山东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29处。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故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上涂画,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同时,两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更损害了文物古迹及其生态服务价值,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显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李某单处罚金;二人还须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