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从公安部网安局获悉,该局今日发布通报,披露了一起近期被网友称为"删库跑路"类型的违法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据山东青岛某公司近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客户经理李某在离职前,将公司某数据管理平台上的某项目重要数据进行了修改,导致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因对降薪不满,恶意修改公司平台存储的某项目数据,这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已超出普通经济纠纷范畴。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嫌疑人供述笔录、电子数据勘验记录、用户登录和操作日志情况以及系统功能数据第三方鉴定,属地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因离职或薪资纠纷而删除公司数据进行恶意报复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当事人往往缺乏法律意识,以为只是普通民事纠纷,实际上这些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