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正式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从编制说明中了解到,我国作为电动自行车生产与消费大国,社会保有量约3.8亿辆,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为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治理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各地在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也缺乏统一的技术依据与规范指引。目前,电动自行车整车、充电器及锂电池均已出台强制性国家标准,而充电桩同样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明确准入门槛,约束企业生产与销售行为,淘汰劣质产品,从源头上降低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需具备短路、过流、过压、欠压、空载、充满断开、最长充电时间及超温等多重保护功能,并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指标与检测方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直流充电桩提出了特殊要求,对直流充电桩的接口规格、互认协同及极性识别等功能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提供了对应的检测方案。
征求意见稿指出,充电桩的显著位置应使用中文标明以下标识:
a、名称(内容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型号;注:名称后可标注交流型、直流型等其他信息。
b、生产厂家、制造商;
c、设备序列号(设备序列号采用13位代码结构,由3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生产年份代码及型号规格代码,中间以“-”分隔,如图1所示);
d、生产日期(年-月-日);
e、额定输入电压(V)、额定输入电流(A)、额定输入功率(kW);
f、输出电压范围(V)、设备最大总输出电流(A)、单路端口最大输出电流(A);
g、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h、必要的安全警示说明,例如“非工作人员请勿打开”、“严禁给不可充电的电池充电”、“使用前请认真阅读操作说明”等;
i、对于仅适用于海拔2000米及以下地区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明显位置上标注警告语句或标识;
j、对于直流充电桩,应标明输出端子的极性(+、-)及适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除上述标识外,还可标明其他认为需要的内容。

图1中代码结构说明如下:
X1~X9:企业代码,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表示。境外企业代码以JW开头,其余7位由企业自定义。
X10~X11:生产年份代码,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
X12~X13:型号规格代码,由各生产企业自行分配。
注:型号规格代码并非充电桩的型号或规格,只是各生产企业对型号规格分配的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