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国内媒体披露,重庆市民张某在当地超市购买了一瓶标价9.9元的饮料,后发现该商品已过期两个月。张某随即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向超市主张1000元赔偿。
该事件随即引发法律界讨论。多位专业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普通消费者身份。随着最新司法解释出台,那些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已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这类行为将无法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据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索要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司法解释同时强调,如果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仍刻意购买,法院将根据实际生活需求,在其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赔偿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