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涉及互联网平台核心商标的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围绕"抖海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展开,最终认定某网络公司的"抖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互联网行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案件起源于2018年8月31日,上海某科技公司(简称科技公司)申请注册"抖海音"商标,使用范围为第39类旅行预订等服务。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网络公司)认为该商标涉嫌摹仿其"抖音"商标,于2024年1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为,"抖音"商标使用时间较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达到驰名状态,因此裁定维持"抖海音"商标的注册。
网络公司不服该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发现,抖音APP自2016年9月上线以来,凭借其短视频社交平台的创新模式快速发展。数据显示,至2018年,"抖音"已跻身国内短视频平台榜首,市场渗透率达29.8%,月活跃用户超5亿,总下载量突破31亿次。值得注意的是,科技公司在宣传中多次使用"带着抖音去打卡"等文案,具有明显的攀附商誉意图。
法院最终认定,"抖海音"商标构成对"抖音"商标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了互联网行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考察商标使用效果、市场覆盖范围、用户增长等综合因素基础上,突破了传统认定对使用时间的硬性要求。这一裁判规则更符合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特性,为新兴商业模式的商标保护提供了司法支持。
判决同时指出,在流量经济时代,应将日活跃用户数、市场渗透率等互联网行业特有指标作为认定依据。法院特别强调,某科技公司作为互联网企业使用"抖海音"商标,客观上弱化了"抖音"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对驰名商标权益的实质损害。
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平台经济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既有效遏制了恶意抢注行为,又避免了保护范围过度扩张可能对市场创新活力的抑制,实现了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