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第一,对货物名称为仅装配驱动电动机并具有车辆识别代码(VIN码)的其他载人车辆,参照海关商品编号8703801090,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二,企业申报出口资质的条件、管理方式、申报流程以及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与发放等事项,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海关对出口纯电动乘用车的检验依据现行有效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