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特殊的诈骗案引发关注。某女子遭遇网络情感诈骗后,萌生了"以骗治骗"的报复心理,结果反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刑。
据了解,这名女子此前曾被网络诈骗,遂产生让骗子也尝被骗滋生的念头,开始通过网络搜寻诈骗分子踪迹。
2024年10月,她成功添加一名疑似诈骗嫌疑人王某的微信,并以谈恋爱为名与之周旋。
经过数月网聊,女子逐渐赢得王某信任,二人确立了虚假的恋爱关系。
某日,王某以服兵役不便外出为由,委托女子代为购买虚拟货币。女子假意应允,并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随后,女子账户果真收到5万元转账。当王某要求其进行下一步操作时,女子立即将对方拉黑,并将款项据为己有。
经警方调查确认,该笔资金系另一受害人许某受王某诱导,直接转入女子账户的受骗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该女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女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女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用于赔偿受害人许某,表现出真诚悔罪态度,依法可从宽处理。
经社会调查评估,司法机关确认该女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六千元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